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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本人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关于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53号2102户房屋的租赁合同,现通知贵公司,限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的2日内迁出该房屋。
通知人(房屋所有人):刁丕照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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