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符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招用本市城乡失业人员的需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年内招聘)
(三)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创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提供工商行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六)创办企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执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执行到2015年10月1日,(两年内招聘的人员;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企业执行岗位开发补贴政策;创业担保贷款:个体经营申请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相关材料。本报记者张海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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