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岛禾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140 号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86473342J
法定代表人:梁希勃 性别:男
身份证号:372401197810046437
经查,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三、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李食药监食罚〔2016〕01-008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李沧区支行营业部(地址:李沧区书院路 64号,电话 8789799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 9 号
联系电话:0532-87891718
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 7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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