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5月11日讯 擅自使用“海底捞”品牌,虽然字体不同却也造成侵权。记者10日从市南区人民法院获悉,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某火锅美食城侵犯商标权纠纷,经市南人民法院审理,两被告将“海底捞”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涉嫌侵犯商标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在餐馆等服务上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成立多年以来通过广泛宣传,以周到、细致的服务和口味独特的菜品赢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海底捞”商标先后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但两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订餐卡等上使用“海底捞”商标,侵犯了原告“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市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第983760号“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营的火锅餐饮服务及其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在业内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海底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某火锅美食城从事餐饮、火锅经营活动,在其订餐卡、餐具、门头使用含有“海底捞”文字的标识,虽二者字体不同,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将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某火锅美食城的餐饮服务与原告的餐饮服务相混淆,故被告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某火锅美食城使用“海底捞”商标与原告“海底捞”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市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持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记者 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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