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香泳玲)钦州市灵山县一名男子收了100元后帮助他人运输毒品670克赚取“辛苦费”,不料半路被民警抓获。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黄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8日6时许,灵山县的黄某为获取利益,应“阿十”(未查明身份)的要求欲携带毒品海洛因至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阿十”先给其100元钱作路费,并称待毒品运到东莞市中堂镇,接“货”人会给其两三千元的“辛苦费”。随后,“阿十”在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路口交给黄某一个内装两块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塑料袋,黄某搭乘客车前往东莞。同日9时许,当客车行驶至灵山县檀圩镇时被公安民警拦截。经称量及鉴定,两块毒品海洛因净重670克,从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63.5%。
在法庭上,黄某辩护人辩称,黄某主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其不知道“阿十”委托其带去广东的物品是毒品。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曾多次供述其运输毒品海洛因的事实细节,证实了黄某在主观上明知运送的是毒品这一事实。黄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的方式非法运送,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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