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李海梅)灵山县一名男青年在菜市场扒窃了现金后,被失主发觉并抓住,该男青年为了脱身,持刀刺伤失主的大腿后逃离现场,日前被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家住灵山县檀圩镇见田村委会的何某28岁,是一名吸毒人员。2011年8月20日17时许,何某为了筹集毒资,随身携带镊子、弹簧刀窜到灵山县灵城镇丰江市场伺机扒窃。何某乘邓某挑选蔬菜之机,使用镊子扒窃了邓某的现金,被邓某发觉并抓住。为了脱身,何某扔掉所窃现金并持弹簧刀刺伤了邓某,案发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何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何某认为犯的是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准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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