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邓某、杨某,为牟取利益,一个非法买卖弹药,一个非法持有弹药,都各自受到法律制裁。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灵山县法院以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90元,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8月19日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互联网上先后7次贩卖共计8000多发气枪铅弹给伊某某,共得款人民币4490元。2014年7月12日,公安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灵山县灵城镇丰江路被告人杨某某的某电器店处将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该电器店缴获气枪铅弹6947发。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7月11日,在灵山县某商务宾馆将邓某某抓获。2014年7月12日,邓某某引领公安民警将温某某抓获。
一审灵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铅弹8000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6947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根据邓某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90元,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邓某某不服上诉。
二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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