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 通讯员赵子钦)浦北县一名未成年人因曾偷叔婶的钱被谩骂和追讨,遂报复残杀婶婶,并欲砍叔叔,其虽曾有精神病史,但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其作案时无精神病,因此要负刑事责任。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贤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了解,吴某贤因曾偷窃其二叔婶夫妇吴某恒、黄某某的钱,经常遭到被害人黄某某的谩骂而心生怨恨。2013年8月23日14时许,黄某某在位于浦北县寨圩镇某村家中门口,再次责骂吴某贤并要其还钱。吴某贤气愤之下拿了一把斧头朝黄某某的头部砍了数斧,又用水果刀割开黄某某的喉咙将其杀死,并将尸体移到祖公屋旁的一间房内,将斧头及水果刀洗净并用烂被单、衣服等清理现场血迹,最后将换下的衣服及清理现场用的衣物扔到屋后的竹林。
之后,吴某贤持斧头躲在吴某恒的屋内,欲砍从外面回家的吴某恒,因吴某恒及时跑开未得逞。当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贤在家中被村民控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吴某恒称,2013年4月吴某贤曾偷过其的现金3500元,被发现后其骂过吴某贤。后吴某贤归还了2300元,尚有1200元未归还。
此外,吴某贤于2012年10月1日至30日在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被告人吴某贤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贤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亲属之间矛盾引发,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赔偿丧葬费1881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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