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孟祥燕)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今年,日照市继续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与之前相关办法相比,新规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考核权重有所变化,分别调整为60%、15%、10%、15%。
为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日照市出台《日照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各区县PM2.5、PM10、SO2、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区县,由市级给予资金补偿;空气质量同比下降的区县,由区县向市级补偿资金。与2014年相关办法相比,污染物考核权重的变化,将助力日照市“蓝天保卫战”精细推进,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据悉,目前,日照市考核和生态补偿范围暂定为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莒县、五莲县、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待条件成熟后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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