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岩通讯员 陈飞) 1月31日上午,莒县金龙河路原县委县府机关生活区沿街商铺一带,传来挖掘机的阵阵轰鸣声。在莒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冒着寒风的监督下,这处商业房终于顺利拆除。
据了解,此处商业房是孙某某于2007年11月转租彭某某租赁的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沿街商业房。2017年3月,莒县人民政府进行古城建设,该处沿街商业房在建设拆迁范围内,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沿街租赁户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事宜,经沟通,租赁户多数同意解除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只有包括孙某某在内的4户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遂起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201 7 年 1 0 月 27日,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孙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搬离涉案房屋,原告返还被告剩余租赁费。孙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孙某某仍拒不履行,阻拦拆迁。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8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莒县法院执行三庭干警多次找到孙某某,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经过多次努力,孙某某终于同意,并在1月30日搬出。于是,1月31日在莒县法院执行局的监督下,对该沿街商业房进行了拆除。
目前,莒国古城的建设如火如荼,莒县人民法院在保证其他案件顺利执行的同时,也有效助力古城拆迁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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