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向阳)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适应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需要,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日照市出台《日照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托管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存档人员。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前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退休后则以本人上年度最后一个月(新退休人员以退休后第一个月)养老金为基数,按5%的比例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待遇。
对于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的,自实际办理参保缴费之月起6个月内不享受统筹待遇,从实际办理缴费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统筹待遇。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在每年6月1日起9个月内,按年度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连续缴费的,自欠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中断缴费9个月内接续缴费的,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统筹待遇;中断缴费9个月以上接续缴费的,补缴期间不享受统筹待遇,从实际办理补缴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统筹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享受大额医疗救助金待遇。
《办法》特别强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转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不予支付期内,继续享受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年以上,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转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与本统筹区域内单位参保人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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