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鲁东梁远林)8月23日,日照海事局、日照港集团港口建设费征收推进会上获悉,自2011年10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征收主体由原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征收标准下调20%,征收对象不变。
据日照海事局杨国卿副局长介绍,为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交通运输部将港口建设费征收主体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日照辖区具体将由日照海事局负责征管。为此,本次会议海事部门对日照港集团各码头分公司进行了港口建设费征管政策、工作流程和征管软件方面的培训。
据了解,征收标准调整后,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调整为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调整为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在注重民生的原则下,本次调整对涉及民生的物品实行减征和免征,如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实行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征收对象不变,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同时,自今年5月4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从10月1日起对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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