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沈海员高咏)为指导各地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8月13日正式施行,由于其中很多内容涉及房屋权属的问题,日照市房管部门及时进行了学习。
“这个司法解释里面牵扯房屋登记的条款很多,所以我们得好好研究学习,”该局交易中心丁主任这样对记者说,他还介绍说:“司法解释三中对以前很多不明晰的东西,进行了明确,下一步肯定会有许多夫妻对房产登记时将产权进行明确约定,这样要求我们在房屋登记时要注意把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要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同时解释也对善意取得的房屋进行保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内容此次解释都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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