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晓华 滕会刚)
8月5日,市房管局对日照市某房产中介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在各类媒体刊发“可更名”商品房经纪信息的违规行为,对此前相关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该公司信用档案。
该房产中介公司6月1日在某晚报发布房源经纪信息时,将多条房源标注为“可更名”信息,误导了购房人,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近年来,国家采取多项调控措施,其中包括禁止期房转让、购房实名制等措施,以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在2010年4月13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商品房“可更名”转让,逃避了房产交易的税收收入,助推了房产投机炒作、价格泡沫。房产中介公司将商品房经纪信息标注为“可更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应予依法处置。
住建部要求各地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市房管局据此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发生以下情形的,经核准后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相关合同信息的(提交关于填写错误内容的说明及更改申请);
(二)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六)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 ,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购房者在上述情况下,可按照要求提报相关资料与开发企业一并到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商品房“可更名”转让不足信,买卖合同一经备案不能随意撤销。目前市房管局只在办证环节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在商品房备案和备案注销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购房人因此在房管局而产生费用,可随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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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