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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 通 知

来源:日照日报 2011-10-10 00:09   https://www.yybnet.net/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日照市监察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秩序,有效避免与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启动,也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启动。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三)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包括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企业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的;

(八)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同时为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携带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存在投资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

(四)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投标人故意隐瞒业绩,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如实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漏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部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在澄清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使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制作或出自同一个电子文档的;

(十五)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六)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其他行为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经调查核实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取消其该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认定过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上报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废标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由相关人员组成不少于三人的核查小组,对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纪检监察部门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一条 招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并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并视情节暂停一定期限在本市的招标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投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视情节暂停一定期限在本市的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在依法认定和处理串通投标行为的同时,应将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扣减信誉分,并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日照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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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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