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上)
城乡规划实施,是通过对城乡土地空间等资源和各项建设的指导、调控、监管,把城乡规划制定的城乡未来发展目标,诸如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结构、道路系统、市政设施、生态环境等一系列内容变为现实的过程。城乡规划的实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所涉及的内容复杂、空间广阔、时间跨度长,必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严格执行,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发展和各项建设的科学指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办法》第三章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结合日照市规划管理制度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了规范,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关于许可论证。项目建设方案关系到城市形象,更关系到周边居民的切身利益,技术性要求很高。为保障规划审批过程中的集体决策、科学审批,《办法》第十六条结合日照市实施的“三级会审”制度提出应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作为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关条文如下: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组织论证会,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作出规划许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关于许可文证有效期。针对目前存在的规划许可后迟迟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资源闲置等问题,在规划管理中规定了许可证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结合土地审批流程和基本建设程序,《办法》第十八条规范了许可文证的有效期,解决了规划许可的生效与有效期的概念界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有关条文如下: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建设项目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五)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自规划条件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长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提出规划许可申请。
关于修建性详规、总平面图的修改。
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快速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开发建设单位,随意修改修建性详规、总平面图,给业主或周边居民造成不利影响,也对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产生冲击。为此,《办法》第三十三条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条件、时限、征求业主意见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效保障了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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