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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被刑事拘留为由开除职工

来源:日照日报 2015-04-28 17:36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于1998年9月到被申请人日照某纺织有限公司处工作,2000年8月8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六级伤残。2014年7月15日申请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继续回单位上班。

处理结果: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案件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申请人被刑事拘留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申请人被刑事拘留为由开除申请人。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于申请人被刑事拘留,被申请人可以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申请人被刑事拘留不构成旷工。从客观上来说,申请人被刑事拘留,是非自愿的,由于暂时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不可能上班;从主观上来说,申请人无旷工的主观故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供稿:日照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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