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推动辖区工厂化海水养殖生产经营者按照《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开具主体为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而非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推行食用水产品合格证管理,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项全新的政策措施。试点区渔业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食用水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逐步优化部门间协作机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日照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落实与食用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有效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将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农贸市场或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基本条件。依法监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履行法定义务,督促有关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关,不购进无合格证以及产地证明、自检证明的食用水产品,确保食用水产品可追溯。
试点区渔业主管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做好食用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与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努力推动查验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作为养殖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这项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新举措。
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水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规范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对于创建全省食品安全城市、促进现代渔业健康发展、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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