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手房;出售的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
目前,日照市按照《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日建发【2016】91号)文件规定,日照市市区缴存的标准,多层(6层以下含6层)70元/平方米,高层和非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及适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置?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六、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什么要建立、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些过去没有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老旧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已经到了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时间,如果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能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就不能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所以需要重新建立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些过去的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经过十多年不间断地使用,房屋管理责任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个人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所剩无几,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个别房屋当时就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些房屋如要再次维修,就会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者即业主应当及时共同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房屋后续的维修。
七、如何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
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证明材料;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2.工程预算;3.涉及户数;4.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二)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三)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证明;(五)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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