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日照市机制砂石骨料加工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机制砂石骨料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规范管理、强化治理、推进减排、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7年第4号令);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令);
(四)《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1月1日实施);
(五)《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六)《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
(七)《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17〕69号);
(八)《日照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机制砂石骨料加工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工艺与装备要求
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新建企业应建设密闭车间,推广使用除尘效果好、低噪声的新型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四、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立足于回用,不得直排周围环境。厂区内落尘较多的区域须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避免厂区粉尘随雨水排放到外环境。堆场地面应采取硬化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工破碎、筛分、物料输送等产尘环节须采取密闭和收尘除尘措施,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运输道路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10mg/m2),场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不超过《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3—2013)表2排放限值要求(1.0mg/m2)。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破碎机、振动筛、棒磨机、风机、空压机等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密闭、吸声、消音、减震、阻尼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选址尽量远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避免噪声扰民。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加工筛分的石粉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泥优先外售综合利用或用于矿坑回填,如无法利用,须按照规定送至指定的存放点,禁止乱排乱放。
五、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日照市新建、改扩建机制砂石骨料加工行业的环境管理。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的机制砂石骨料加工是指利用原矿或矿山采矿废料经机械破碎、筛分、整形等工艺,生产建设用砂石的加工活动,不包含建筑、筑路、墓地及其他用途的大理石、花岗岩、砂岩等石料的切割、成形、修饰的规模化生产加工。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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