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日照非金属矿开采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非金属矿开采业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规范管理、强化治理、推进减排、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7年第4号令);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 2017 年第 44 号令);
(四)《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1月1日实施);
(五)《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六)《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
(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95号);
(八)《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17〕69号);
(九)《日照市矿山治理整顿实施方案》(日办字〔2017〕43号);
(十)《日照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非金属矿开采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生态红线管控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沿海岸带、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区域和城乡结合部采矿。
减少废弃物排放、废水循环利用,采用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矿、选冶生产工艺与技术。矿产品的加工、贮存、运输等采取封闭措施。
三、工艺与装备要求
生产工艺和装备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矿产的采选、贮存、输送等采取封闭措施。
四、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的恢复工作,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采矿区域无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采矿点须自行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回用设施,确保圆盘锯、钻孔机冷却用水及抑尘用水等生产性废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用于农田堆肥,均不得外排;采矿区域有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采矿生产废水和矿区初期雨水可通过引流渠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用湿式作业,同时对凿岩、爆破、锯切、铲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采矿区道路扬尘须采取洒水抑尘、遮盖、密闭运输等措施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不得超过《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爆破技术,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开采废石、锯泥等均须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日照市新建、改扩建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的环境管理。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非金属矿开采业指金属矿以外的包括大理岩矿、花岗岩矿、石灰岩矿、陶瓷土矿、榴辉岩、砂岩矿、长石矿等矿场开采行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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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