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董女士的丈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替朋友担保借钱,现借钱人失踪,董女士的丈夫也离家躲债了。现在债权人将董女士及其丈夫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董女士咨询律师这笔借款她要还吗?
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对于夫妻一方无偿保证所生之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更没有给家庭带来任何利益,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实现并没有帮助,保证债务的设定并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
因此,董女士可向法院主张该担保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其丈夫的个人借款,由其丈夫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孙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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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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