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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电饭煲 伤人要担责

来源:淄博晚报 2016-09-1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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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市民张先生在某商场购物时获赠电饭煲一个。在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因电饭煲漏电将张某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委托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电饭煲进行检验,结果是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律师分析:本案是消费者购物时获赠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并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赠品有质量问题并导致受赠人损害,赠送该商品的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析清商场向消费者赠送电饭煲的行为性质。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有如下特征:(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不必为相应的给付。(2)赠与合同是单方合同。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而赠与人只负有无偿交付赠与物的义务。(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见表示一致起成立。

在赠予合同中,有一种赠予与一般的赠予不同,即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商场“买一赠一”活动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某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该商场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煲漏电被电击伤致残,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孙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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