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0日讯(记者秦国玲)10日,记者从潍坊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悉,今年秋季学期,全省拟免除24345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春季、秋季学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根据《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山东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山东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各市免学杂费学生人数由各市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据悉,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公办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照学费标准全额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免除。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学杂费标准低于或同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数额免除。
据悉,2016年春季学期起,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春季、秋季学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分担办法参照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执行。省财政逐市、逐县(区)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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