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4日讯(通讯员 李增斌 刘晓琼)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该区结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和重点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加强对新增取水量的控制。《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积极推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1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50立方米以上的,可不编制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业主单位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直接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取水设施的计量及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实施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水资源费。
通过开展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积极推动水资源论证、规范取水计量、实施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等各项水资源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保障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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