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记者 邹建明 侯国良)市民周先生参加一家居商场组织的促销活动时,预交装饰材料费用1000元。经过比较,周先生决定选择其他品牌的装饰材料,想退回1000元预付款。但在与经营者协商的过程中,经营者只同意退给消费者700元,并声称其余300元为“活动费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
经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但同时提出,双方协商过程中,周先生把经营者的杯子摔坏,价值不菲,要求消费者赔偿。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继续耐心细致地做纠纷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850元预付款,剩余150元作为损坏茶杯的费用,双方表示满意。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针对此案中,双方协商不成,损坏对方财物的行为,消协不予支持。
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消费侵权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依法依规,理性维权:及时保全合同、收据、发票等证据材料,积极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与经营者注册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及时选择去法院起诉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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