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5日讯 (记者付茜) 哪个城市污染物排放多了,就要上缴调节资金。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临沂将按照西部地区400元/吨上缴。
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实施对象为各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是指根据各市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的调节资金。
收缴标准为东部地区(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市)8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 800元/百公斤计算),中部地区(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6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600元/百公斤计算),西部地区(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4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400元/百公斤计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每年收缴一次,各市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年终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调节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属地企业另行收取。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核定、收取各地年度调节资金金额。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除按政策规定返还和奖励各市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支出外,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经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核查核算,临沂市2015年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14.57万吨,此外,氨氮排放总量1.8万吨,二氧化硫(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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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总量10.18万吨,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10.97万吨,四项污染物均完成2015年度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根据去年9月份出炉的《临沂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其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方面: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12.2%,氨氮排放量削减13.4%,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9.9%,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2%,颗粒物排放量削减3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削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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