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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调查 汽车租赁公司消失牵出三角债 车主租车人都是受害者……

来源:华商报 2020-09-24 02:35   https://www.yybnet.net/

车主把车放在租赁公司想按月赚收益,不料收益没了车也收不回来;租赁者向租车公司一次性交了8万多,租车公司承诺到期返还也成泡影

租赁公司

拿别人的车出租,收租赁者每人数万元消失

车主

车交给租赁公司,没了租金车也难收回

租赁者

交的钱要不回来,扣押车主的车不还

本想着贷款买的车放在租赁公司出租,既能缓解按揭压力,也能赚取收益,没想到租赁公司突然消失,不但租金打了水漂,车辆也无法收回——租赁者称,当初租车时一次性交了数万元,如果退还了车辆,那他们的损失又该如何挽回?如今,涉及此情况的数百名车主中,多数车主赢了官司遇到执行难、讨车难。租赁公司是否故意将车转租后跑路?还是以车为载体诈骗或非法集资?同样是受害者的车主和租车者,面对关门的租车公司,又该如何维权?

想赚租金

将车交给租赁公司收租金 车辆被转租后租赁公司“人去楼空”

9月4日,西安城南。27岁的杨女士说,自己花十几万买了辆新车,却因一次短暂的租赁,至此4年多时间既未收回租赁费,车辆也要不回来。杨女士只要有休息时间就处理车子的事,从打官司到寻车,说起其中的艰难,她忍不住哭了起来。

杨女士介绍,自己2016年7月通过分期贷款,花费11万元左右购得一辆丰田轿车,每月定期还贷。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一再下降。为缓解压力,2017年3月24日,杨女士通过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昌公司)将车辆做了转租业务,约定租期到2020年3月23日,汇盛昌公司每月应付给杨女士租金2777.78元。但从2018年11月开始,汇盛昌公司就一直没给杨女士付租金,并拒绝归还车辆。杨女士没收到车租金就去了租赁公司,结果租赁公司人走楼空,再也联系不上。她从其他车主处获悉,汇盛昌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杨女士的车子由此下落不明,2018年底开始,杨女士就一直寻找车辆。

杨女士去管辖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是民事纠纷,应该去法院起诉。

2018年12月,杨女士和多名车主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女士手持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12执4031号显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汇盛昌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汇盛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某昌(总经理),执行标为:1、返还车辆;2、支付固定收益金、违法金及案件受理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同时被执行人公司信息、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互联银行等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涉嫌经济犯罪,已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2019年6月申请了强制执行,去未央法院执行局,执行局称涉案车辆太多,移交经开分局经侦大队。2019年12月,杨女士和其他车主到经开分局经侦大队,警方称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他们又到法院执行局,法院承认案件的确又移交回来,但一直没有结果。

杨女士介绍,虽然法院裁定胜诉,但数十名车主至今一直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

辗转寻车

终于找到车辆 租赁者称也是受害者拒不还车

官司赢了,但经济损失没得到补偿,车辆也没要回来,杨女士陷入尴尬的讨车局面。期间,和她有相同经历的车主们自发建立了一个维权群,群友告诉杨女士,她的车在商南县出现过。

杨女士立即前往商南县寻车,转过无数个大街小巷,终于在街道上见到了自己的车。8月17日,杨女士第三次发现该车,跟踪发现车辆开到了商南县一政府部门,从该单位工作栏中找到驾车的人为该局李某某。杨女士拿着车钥匙开门时,发现车锁被换了。杨女士找到李某某,李某某称这辆车是他租赁的,换锁是担心车辆被人偷偷开走。

9月10日,杨女士提供了自己与租车人李某某的视频,李某某手机中名为“租赁”发来的信息显示:不要再开所租车辆,立即将车行驶证收回,将车锁入安全车库或放到乡下亲戚家安全存放,信息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李某某说,自己看到这个信息才更换了车锁。

9月15日,华商报记者联系了李某某,他在电话里称,自己当初跟租赁公司签定的合同是一次性交了82000元,一年租期满后会退还这些钱,只收取2993元的手续费用。现在租赁公司找不到了,如果还车的话,他的损失如何挽回?

李某某告诉记者,他是通过第三方进行租车,没有直接跟车主发生租赁关系,他也不认识车主。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损失,他才将车锁换了。据悉,商南县就有上百车辆存在类似这种情况。现在租赁公司倒闭,他们这些租赁者也要维权。目前他们和车主联合一起报了案,正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绝非个例

至少有百余辆车陷入“三角债”

记者了解到,类似杨女士车辆的情况并非个案。

车主王先生介绍,汇盛昌公司倒闭时有很多车主到公司讨车,有车主无意中发现一份“2018年11月开始所有未到期车辆”登记表,登记信息涉及上百辆车,杨女士的车辆也在该登记表当中。这一情况,也与李某某曾告诉过记者“在商南县多达上百辆”的信息相吻合。

记者在杨女士提供的部分登记表看到,有上百辆车被出租到汉中、镇巴、宁强、勉县、安康、略阳、宁陕、商洛、商南、丹凤等地。

车主赵先生介绍,2016年9月,他通过分期贷款购得一辆大众朗逸轿车,2016年9月27日通过汇盛昌公司将车辆做了转租业务,约定租期到2019年9月26日,汇盛昌公司每月支付租金3432.51元。2018年11月开始,汇盛昌公司不再付租金,并拒绝归还车辆。他后来才得知车被转租给商南县一租户。

2018年12月,赵先生委托律师去未央区法院起诉。2019年2月,经未央区法院裁定,赵先生赢得官司,向该院执行局提请申请执行,但一直未果。2019年6月,执行局以该案涉及刑事案件为由转给公安机关,2019年12月案件又退还给法院。赵先生多次去法院沟通一直没结果。

赵先生介绍,汇盛昌公司从2019年6月已被警方立案调查,现已人去楼空,作为受害人,至今车辆处于脱审状态、保险过期、违章未处理,租户却还在使用。

维权艰难

法院称汇盛昌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赢了官司也难执行

记者根据车主杨女士、王先生提供的电话,曾多次联系此事件中的主要角色汇盛昌公司负责人,但均处于无法接通状态,发短信也无回复。

9月19日,记者跟随车主来到汇盛昌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某小区的办公室,大门紧锁。9月20日,记者试图通过其他车主联系公司负责人,也都无法取得联系。

9月21日,记者联系商南一租车者王先生,让他联商南汇盛昌汽车租赁业务人员,电话也处在关机状态。车主李师傅称,他们此前报过案,也有人向法院起诉过,后来公司主要几名负责人均无法联系。

记者通过天眼查发现,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4年7月22日成立,显示在业,但是2019年7月和2020年7月分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某昌从2018年11月至今年6月先后被下发10次限制消费令。通过公布的百余起涉及该公司的法律诉讼来看,至少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商南县汇盛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公司略阳分公司3家公司之间存在着业务往来,且都涉及汽车租赁业务。

在个别案件中可以看到,租赁者通过商南县汇盛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纳十余万元保证金和服务费并签订汽车长租合同,租赁期间车辆丢失,找到商南县汇盛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知因公司和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债权债务纠纷,导致车辆被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开走,租赁者要求全部退还保证金及服务费未果提起诉讼,结果商南县法院以“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予以驳回。包括商洛市中院的二审裁定也是同样结论。

而有类似杨女士的车主因同样遭遇向未央法院提起诉讼,被以“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

在略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公司略阳分公司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略阳县的租赁者在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公司略阳分公司与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长租合同,缴纳保证金十余万元。租赁期满后,租赁者主动联系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退车并索要保证金未果。期间,西安的车主遭遇了和杨女士类似的经历,起诉法院后作出“被告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限期返还车主车辆”的民事调解书,因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因此,西安车主在凌晨时分从略阳将车辆开走。而赢了官司的略阳租赁者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扣押了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一辆汽车。

>>律师说法

原车主所有权受《物权法》的保护

强度和优先程度高于租车人使用权

杨女士遭遇的问题,涉及一宗物权,两份合同,三个主,即车辆的所有权究竟归谁?由谁行使?现在转租者对车辆的占有,自己的权利如何维护,是否能对抗所有权人?杨女士在遇到合同相对方恶意违约,车辆又被藏匿起来,该如何处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啸、律师张海兴从法律角度对此事进行了分析,《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在租赁使用者应当对因其换锁、藏匿车辆行为造成杨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汇盛昌公司不履行返还义务,现在租车人又在明知杨女士系车辆所有权人并已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继续占有车辆,已经从有权占有转化为无权占有的违法状态。杨女士可在商南县法院提起诉讼现在车辆使用人,主张财产返还请求权,行使取回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在这一法律现象之中,各方都有需要保护的利益,只是不同的利益保护在法律保护强度上有先后和强弱的区分。原车主杨女士的所有权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其强度和优先程度,均高于现在租车人根据租赁合同取得的使用权。现在租车人的利益保护,则要让位与原车主杨女士的物权请求权。现在租车者可以通过《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中相关权益保护的规定,寻求法律保护。因此,对于现租车人而言,合理而合法的做法应该是:一、现在租车人应当及时排除妨害,将车辆交还原车主杨女士,切不可一错再错,将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追责的问题。二、现在租车人可以其与汇盛昌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向法院起诉汇盛昌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汇盛昌公司返还其已交付的保证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在租车者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负责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无权占有下并不能免除其代为保管的义务,其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至于汇昌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约行为究竟是经营不善所造成,还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尚需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工作与认定。华商报记者 佘晖 实习生 赵江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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