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勇军)记者昨日从西安市城市管理局获悉,《西安市公园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园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功能配套设施,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等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游客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和依托历史建筑建设的公园,禁止设立会所、夜总会等高档商业设施。
公园管理单位不得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不得利用“园中园”等形式开展变相经营活动。公园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将其改作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内的经营服务项目,采取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者和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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