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在发布《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举报措施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之后,9月5日又发布了《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期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该意见所指的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意见所指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必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人民法院应当自申领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发放调查令的,必须由执行人员报经执行局长签发。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必须另有一人以上陪同进行。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同时,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但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另外,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五日内向持令人催交,并将催交情况制作笔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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