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辉) 昨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这是《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3月1日实施以来,陕西省对该条例进行的首次修改。
在原则方针方面,原《条例》确定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是“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修订草案》的表述为“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自然恢复为主”,并增加了“自然恢复为主”的内容。
在管理体制方面,《修订草案》在继续保留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同时,对委员会的职责做了强化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国家“多规合一”的改革要求,《修订草案》规定:省政府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多规合一”、“总专一体”、“系统工程”的要求,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形成科学完善、统一权威、总分结合的规划体系,切实解决当前规划缺失、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问题。
在保护范围方面,原《条例》按海拔高度将秦岭地区划分为禁止、限制和适度开发区,现实中普遍反映不够科学,难以遵循。根据国家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修订草案》把秦岭地区划分为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三级管控区,并对各级管控区的范围和功能做了重新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秦岭的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支持秦岭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环保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的规定。《修订草案》还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依法对秦岭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同时,《修订草案》还新增加了发布秦岭生态保护公告、定期对秦岭动植物资源进行普查、制定风险预案、加大对主体责任灭失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及尾矿库治理、建立负面产业清单、规范自助游等规定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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