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改造,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设施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73号),进一步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水平。记者 凤晨 实习生 白瑶
此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改造试点,主要是除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外,其他县(市、区)各选择1所供养服务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机构一般应在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较多,集中供养需求较大的县(市、区)或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较多的机构。
《通知》规定,试点机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1∶3的比例为护理专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配备专业护理服务人员。聘用的护理服务人员应当热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护理服务事业、心地善良、吃苦耐劳,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上岗后一年内获得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试点工作将于2015年10月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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