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应当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已责令改正或者指定其受理,但仍然推拖不办,引起信访人越级上访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错案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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