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若(陕西)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近些年以来,惩戒教育问题一直是从坊间到学界乃至政界高度关注的话题。如今,青岛率先出台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赋予学校和教师适当惩戒权,具有破冰意义。
学生犯了错误,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该不该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答案是肯定的。问题是眼下,我们的教育从原先对学生不当行为动辄处罚的极端,走向不论学生犯什么错都是一味说教的另一极端。有人认为,校园欺凌多发,是惩戒教育防线的失守。
事实上,惩戒权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但是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法规并未突出支持教师的惩戒权。《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目前,我们提倡批评教育,这对于听话的乖孩子很奏效,但是对于那些调皮捣蛋、生性顽劣、屡教不改的孩子就不一定了。有时,批评教育不是万能的,确实需要辅助适当惩戒手段。
其实,大可不必把“适当惩戒”当成洪水猛兽。俗话说,严是爱,宽是害。严师出高徒。这都表明,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惩戒是教育手段的丰富与回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学校教育要让学生清楚:犯了错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惩戒。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 而且也是必要的。”
学校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拥有法律授权的公权利,但是此权利并不是没有界限的,而是受约束的,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此次青岛发布的《办法》,赋予了学校惩戒权,又保障了学生知情权,其积极意义不可小视。然而,何为“适当”、怎样“惩戒”、“惩戒”的范围有哪些、“惩戒”的手段有哪些、“惩戒”的程序是怎样的、“适当”的“惩戒”又是什么、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不当惩戒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过度惩戒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这些,当然不止这些,关涉一系列复杂和基本的法律议题,都应该厘清,都应该明确,都应该公之于众,从而促进“适当惩戒”制度化、科学化,更具操作性。 如果实施细节不健全、配套措施跟不上,只把难题交给学校,必然使教师进退茫然、无所适从,到头来,恐怕“适当惩戒”还是镜中花、水中月。
由此看来,“适当惩戒”要落到实处,还有一段路程要走,还有不少事情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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