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报送榆林高新医院为陕西省“工伤保险康复”定点医院的请示》(榆政人社字[2016]38号)收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经过省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审工作组实地综合考察评估,你市榆林高新医院符合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意榆林高新医院为陕西省工伤康复试点定点医疗机构。
你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实际,有步骤地安排好本地区的工伤康复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榆林高新医院签订康复服务协议,严格协议管理,将工伤康复费用的支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的重要内容,不得以基金向未列入试点的任何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工伤康复费用,既要保证工伤人员得到及时的康复,又要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希望榆林高新医院认真研究落实好省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审工作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以工伤职工康复为根本,进一步强化人性化、精细化管理,为工伤职工创造舒适、温馨的环境;要切实履行好工伤康复试点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并在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修订的《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目录》(试行),建立和实施工伤康复标准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机制,切实保证康复诊疗质量;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康复治疗,扩大工伤康复范围,为陕西省工伤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此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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