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黎娜实习生马梦泽)记者昨日从省卫计委获悉,为了进一步整合和规范陕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录,陕西省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用目录库,实行分类管理限价报销,其中医用材料(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单价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参加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须先由参保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检验费用先由患者自付30%(三级医院150元以上、二级医院100元以上),余额纳入报销范围进行核算。
医用材料(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单价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单价在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5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单价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4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报销;单价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3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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