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中禁止7种行为,即: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在服务中减少服务数量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或者在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开成本信息;以及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定价机关工作人员在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可于7月7日前提出,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电话029-63916394,传真029-63916444;电子邮箱sxfzb639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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