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张小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社区居委会应按照相关的公开目录公开事项。据悉,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录公开下列事项:城市社区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社会救助、政府补贴居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等情况;城市社区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对于这些公开事项,《办法》还要求应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财务往来较多的城市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居民利益并需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
《办法》还规定,城市社区居委会应当在便于居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立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栏,规模较大的城市社区应当在居民小组或者人口较多的居民小区增设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栏。对于不能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居务的,或者弄虚作假、侵犯居民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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