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磊)开网店、从事网络商品经营及有关服务的请注意:11月30日起,工商部门将把营业执照电子标识纳入“必查内容”,对没有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标识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10月30日省工商局出台的《陕西省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经营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简称电子标识)。
电子标识通过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服务网站申办。自受理之日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办者基本信息核审,为申办者提供电子标识下载。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负责办理平台内具有营业执照网店的电子标识,并在网店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电子标识。已使用电子标识的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登载信息变更或其网站(网页)停止经营的,网络经营者应及时通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服务网站申请变更或注销电子标识。
11月30日《规定》施行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把网络经营主体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标识情况纳入网络市场日常监测、检查的必查内容。对没有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者电子标识的,将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使用、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伪造电子标识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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