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前不久,陕西省西安市民孟先生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于是将出租车司机投诉至相关部门。在网上的舆论声中,本次事件中的涉事的哥几乎获得了网友一边倒的支持,而乘客孟先生则几乎成为了众矢之的。(10月30日《华商报》)
记得儿提时代,接受的家庭教育是:哪怕捡拾一分钱都要还给别人,找不着失主的话就交给警察叔叔转交。当时的一首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似乎可以佐证,那歌词、旋律实在叫美,以至于深深地影响了几代人。于我而言,也是听着唱着这首儿歌长大的,也确曾捡到过别人丢失的现钱,结果“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地说了声叔叔再见。”所以,当时捡拾别人的遗失物再物归原主,不仅“天经地义”,而且至少是心情愉悦的,就像做了一件大好事、大善事。而站在这一角度看这位的哥,其延伸出来的一个社会观点就是,该的哥归还失主遗失物品,不应索取其他任何报酬,毕竟出租车是个特殊行业,拾到遗失物的性质不像大街上遗失物,这涉及到职业道德素质。也就是说,“无偿归还”的精神应该值得大力提倡学习的。但是,蹊跷的是,“无偿归还”的观点,在此次舆论场对于拾金不昧来说,却遭遇了网友一边倒的“滑铁卢”,乘客的行为倒成了众矢之的。是也,非也?
细忖之下,这里需弄懂几个问题,假如是你捡到了遗失物,会怎么办?是等待失主归还遗失物,还是交给有关机关?尤其是当你面临着金钱的诱惑和道德的评判,该何去何从?显然,这些原本肯定的答案,随着时代发展、变迁,从道德层面而言,总会和金钱、利益发生碰撞,而且有时还挺激烈。透过此番的哥“有偿归还”的舆情变化,也可窥端倪,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更好地解决类似“有偿归还”的现实问题,即便是今年10月1日才实施的《民法总则》,对于类似民事权利,也只是笼统地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而具体到物权法第112条则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条规定也是含糊其辞,何谓“必要费用”?该如何区分什么是必要,什么是非必要?
但是,通览这篇所谓的“有偿归还”文章,或许就会发现“的哥索要200元”并非索取有偿报酬,而是的哥拿到遗失物品后多方寻找孟先生,并向他人支付过50元钱以及误工等费用,或许的哥也没料到,自己不完全是“有偿归还”的行为,会弄出这么大动静来。不过,此番“有偿归还”争议骤起,也算是“一叶知秋”,我倒是认为承认拾金不昧是美德同时,“有偿归还”合情合理合法的观点值得肯定,且“有偿归还”由此衍生出来的问题是,完善我国遗失物制度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所以,人们有理由期待《民法总则》的实施意见出台时,能对此有一个明确,并相应作出完善、灵活并富于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规制遗失物拾得关系,解决拾得人与失主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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