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秦华)11月2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条例》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管综合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城管综合执法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形成记录档案。
《条例》拟定,城管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相关证据,并保存完整。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城管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条例》拟定,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三)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四)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五)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通信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63916419,传真:63916444,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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