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实习记者 王孟颖 任政)为了深入推进价格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在今年的2月1日,省政府就修订出台了《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8月28日举行的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省物价局局长何钟表示,新的《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主要从取消收费证制度、公开定价成本、完善定价程序等6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区别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范围制定的价格,这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这是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是市场调节价。
取消收费证制度 将原办法涉及收费证管理制度的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予以删除。
公开定价成本 加强明码标价,让消费者可以明明白白的消费,既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的权益。如果遇到问题可以通过12358或者西安市的市民热线12345,或者是通过其他的信息渠道进行举报投诉。
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同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完善定价程序 新办法第十二条增加了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 将价格违法和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原则和目标要求,陕西省物价局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订了《陕西省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该办法建立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诚信红名单和违法失信黑名单。据了解,陕西省物价局是全国第一个出台价格信用实施办法的价格主管部门。目前,省物价局正在按照各级安排部署和《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和推进陕西省价格诚信的建设工作。>>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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