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职工是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创造者。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同步增长,是职工应享有的权利。9月26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汇报。
为了更加明确立法目的,草案修改稿对第一条立法目的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调整到“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之前。
关于协商内容和程序方面,根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实际步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增加了“要约邀请”的内容:“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者要约邀请,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要约的,应当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另一方应当在接到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为了完善对协商中止情况的协调处理手段,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争议仍未解决的,启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协调”的操作性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修改为:“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伤害协商代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与会人员还建议,条例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工资保障问题,突出职工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积极引导和支持职工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据《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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