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纯博杨扬记者杨娟刘鸯黄保山)2月14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快立、快审、快判一起暴力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懊悔不已。宣判后,杨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是陕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出小区大门时,因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未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与小区物业和包抓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与一名在场业主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辖区派出所2名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准备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杨某某仍竭力反抗、拒不配合,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致民警面部受伤。随后,在群众的协助下,杨某某被控制抓获。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点评
西安市律师协会会长姚子奇说,这起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对疫情防控中公民的行为规范和权利界定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公民依法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具有极大的警示意义。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的具体情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通过本案的审理,希望能够对广大民众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行为有所警示。首先要依法规范个人行为,全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及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测量、佩戴口罩等工作。其次,要正确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概念,这里边所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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