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黎先生介绍,2013年11月,他儿子在市矿山救援大队应聘后,签订了3个月的培训合同,并交了5000元培训费。在为期3个月的培训中,有长跑、引体向上、爬杆、举重等体能训练项目。培训结束后,该单位进行了考核,儿子因体能没达标,无法上岗。
“既然无法上岗,那么之前交的5000元培训费该不该退呢?”黎先生与市矿山救援大队取得联系后,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这笔钱不能退。对此,黎先生希望记者帮他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对方的回复是否于法有据?
培训单位:
按培训合同办事
昨日上午,帮办记者联系了市矿山救援大队,该大队培训科李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称,他们要送每名队员到省上考核,每名队员要交8500元的培训费。因该单位性质特殊,为防止有队员“今天来,明天走”,他们要求队员垫付5000元培训费。一旦录用上岗5年后,辞职时5000元培训费全退外,还按国家劳动法给予相关补贴。
除此之外,队员在培训时,他们还发放了培训工资和误餐补贴。而当事人黎先生的儿子通过培训,但考核时体能没过关,无法编队。对此,他们还给其儿子一个机会,让其再培训一个月参加考核,其儿子吃不了苦自愿放弃,并向他们写了“辞职书”。
同时,李科长还表示,他们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办事的,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在合同期内,因乙方个人原因或因乙方培训达不到合格标准自愿离队的,其培训费一律不退。
律师说法:
培训约定无效
就此情况,记者随后联系了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张桦轩称: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因此,张律师表示,结合上述法规,此类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因公司和黎某关于“没有通过培训机构的考试,自愿离队的就不报销培训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本报记者 罗丁山)
律师认为:培训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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