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攀枝花市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现就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和年度社会保险费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按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应发工资进行申报。各险种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工资基础上,暂按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经保底封顶后生成,待年度相关参数公布后统一调整控制。
2.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申报,新招入职工、调动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基本养老保险外,其他参保险种的缴费工资,统一按上述办法申报缴费工资。
二、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低限控制
1.自年1月开始,各险种缴费高低限统一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下比例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2.根据攀劳社发[] 号文件“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四川省社会平均工资的%”的规定,攀枝花市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行业的参保单位(含劳务派遣等),其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申报办法及报送时间
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必须经职工本人的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公示七日以上,由单位拟定《承诺书》后报送。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不再改变。
各参保单位请于年月1日后自带U盘到我局基金征缴科(号窗口)拷取申报基础资料,报送时需上报电子文档和纸质表格(以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各两份;暂不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到我局领取纸质表格,仅以纸质格式上报。
各单位必须在领取数据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我局。申报工作截止到年月日。
四、对年各项社会保险存在欠费情况的,需在年月日前将欠费缴清。未缴清或未与社保机构签订还款协议的单位,年1月,社保机构将不再出具参保单位的征缴计划,由此导致参保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
请各参保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清理统计今年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据实申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年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和年度社会保险费清算工作。
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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