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6日从省国资委获悉,省国资委日前联合省财政厅、四川证监局印发《四川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将在全省范围内省属及以下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选择5至10户开展首批国企员工持股试点。
意见明确,不允许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有:省属一级企业和市(州)属一级企业,及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而对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将优先支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开展试点的国企还必须同时具备公司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公司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了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等四项条件。此外,意见规定,党政部门、机构任命的国企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的,只能一人持股。
意见提到,员工持股比例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不搞“平均主义”。按照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员工持股试点也将采取风险共担机制,由股东大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持股员工盈亏自负,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与企业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本报记者雷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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