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佳)7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此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等规定,删除了涉及企业标准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精神,将“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论证评估认定”以及“农村能源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审批备案”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 《国家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建立信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准入已废止。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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