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毓蔚)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5日在成都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记者了解到,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同时参考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法规,修正案草案对规定作了修改。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四川省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从原来的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扩大到省人民政府和所有21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据此,将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调整为“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田万国介绍,修正案草案不再区分经营活动、非经营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同时,参考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数额标准,将四川省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调整为“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对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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