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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60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后房产归谁?

来源:绵阳晚报 2018-12-14 08:00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1998年赵某出资购买了某地一套房产,首付5万元,按揭贷款本息合计10万元,月供5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自行还贷至2001年后,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2004年9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房产。法院委托鉴定房屋现市场价值为40万元,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及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该套房产判归赵某所有。同时要求赵某依法对李某给予相应补偿。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房产系原告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此可知,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后双方无法对房产分割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故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一直是争议焦点之一。如果仅仅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时间来认定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方式支付首付款,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婚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符合不动产取得法定要件,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然而,考虑到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还贷,对该部分及其增值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受有利益一方(房屋产权所有者)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外,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基础上,未偿还的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如此既符合合同相对性,亦便于实际操作。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及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理,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则无需进行上述讨论。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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